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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唐筱恬台北4日電)法國知名麵包店「PAUL」的台灣代理商,認為印刷商將印有PAUL商標的瑕疵紙袋,交給服飾特賣會業者使用,涉及侵權。台北地院認定,被告未使消費者混淆誤認,判原告敗訴。 判決書指出,法國知名百年連鎖麵包店「PAUL」的台灣代理商主張,先前向印刷商印製有PAUL商標的紙袋,其中瑕疵品約8250紙,交給永豐紙業公司銷毀;但永豐卻轉交給服飾特賣會業者使用。PAUL認為永豐紙業、服飾業者侵害商標權,求償新台幣60萬元。 被告抗辯,永豐為避免浪費資源,將有脫色瑕疵的紙袋無償交由服飾業者使用;且國內以PAUL為圖樣的註冊商標,數量多達百件,一般消費大眾看到PAUL難以聯想到麵包商品,消費者不會誤認。 法院審理認為,儘管原告舉證接獲消費者投訴,在服飾特賣會也可拿到PAUL的紙袋,但沒有影響消費者到麵包店消費的意願,且以PAUL為圖樣的註冊商標達百件,消費者不易混淆誤認,判決原告敗訴。全案可上訴。1000804 新聞來源: YAHOO新聞 | ||||||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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